中国电信2025年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升级扩容项目(新建部分)(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中国电信2025年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升级扩容项目(新建部分)已批准,招标人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资格预审,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
2.1资格预审编号:I1100000755994978001001
2.2项目概况:中国电信2025年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升级扩容项目(新建部分)资格预审。
2.3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按照订单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2.4项目性质:货物招标,资格预审。
2.5项目规模: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1 | IDC/ISP场景 EU设备 | 详见本公告第3.3.3条关键技术指标 | 分流器带宽:2500G ;全量模块容量:2500G ;数安模块容量:150G ;网安模块容量:150G。 |
注:上述采购数量为预估量。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2.6技术要求/产品规格:详见上述2.5条。
2.7标包划分情况(如有):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基本资格要求
3.1.1 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资格预审申请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1.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3 3.1.3 3.1.3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资格预审项目中参加资格预审。 (5)。
3.1.4 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代理商资格预审申请。
(1)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投标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 (2)申请人与投标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3.1.5 与申请人有投标产品代工制造关系的制造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7 3.2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2月22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22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2月22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2)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 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 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 (19)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 法律法规、资格预审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申请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3.3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3.3.1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
3.3.2 投标产品。 3.3.3 3.3.2 申请人应具有投标产品软件部分的自主知识产权,并提供投标同类产品软件部分的软件著作权证书。
3.3.3 投标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技术指标 | 具体要求 | 备注 |
1 | EU设备 | 功能要求 | 全量执行单元,信安执行模块必须支持日志审计、信息安全代码表管理等功能;网安执行模块必须支持网络安全隐患监测、网络安全规则库管理、网络安全代码表管理、网络安全设备状态上报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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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U设备 | 功能要求 | 特定网安执行单元,必须支持日志审计记录、网络安全规则库管理、网络安全代码表管理、网络安全设备状态上报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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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U设备 | 功能要求 | 数安执行单元,必须支持数据识别规则库上报、数据安全关键词监测、日志审计记录、数据安全代码表管理等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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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U设备 | 功能要求 | 设备必须能通过增加机框或提升单台服务器容量的方式,持续平滑扩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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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U设备 | 功能要求 | 必须同时具备IPv4和IPv6协议下数据和流量的解析识别能力。EU自身支持IPv4和IPv6协议下部署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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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U设备 | 功能要求 | 全量执行单元、特定网安执行单元、数安执行单元均须支持统一U接口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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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U设备 | 性能要求-全量执行单元 | 支持的违法信息监测/过滤规则总数目至少应达到30万条;在所覆盖业务链路的峰值流量压力下,按30万条生效的违法信息监测规则(特定域名、特定URL、特定关键词的规则至少各5万条)对违法信息实施监测的准确率不低于95%、漏判及误判总量不高于5%;按30万条生效的违法信息过滤规则(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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