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翼物联2025年某云上系统物联网硬件设备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天翼物联2025年某云上系统物联网硬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BZBD0000984ZX0053),采购人为天翼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采购智能防摔倒感应器、智慧喇叭(收扩机)、智慧喇叭(话筒)和户码牌。
★到货时间:自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到货验收。
★免费保修期:自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序号 | 采购内容 | 预估采购金额 | ★交货地点 |
1 | 天翼物联2025年某云上系统物联网硬件设备采购 | 137252元人民币(不含增值税) | 北京市内甲方指定地点 |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3成交供应商数量1个。
1.4本项目采取价税分离的报价方式。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智能防摔倒感应器最高响应限价为288元/台(不含税);智慧喇叭(收扩机)设备最高响应限价为2237元/台(不含税);智慧喇叭(话筒)设备最高响应限价为3504元/台(不含税);户码牌最高响应限价为8元/台(不含税),若供应商响应报价超过最高响应限价的,将作否决响应处理。响应报价应包括所有材料、人工、差旅费、利润、相关税费、辅料及安装、调试的人工费、运输费等费用,不接受总价折扣或优惠的报价方式。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响应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供应商具备近3年(2022年5月1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指物联网感知设备或音频视频设备或边缘计算硬件集成项目。(按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签字页);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有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至少一份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或票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无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或票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资料不全或无法确定为合同业绩的,不予认可。合同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评审现场,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1.3供应商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承诺书)。
2.1.4联合体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1.5本项目接受代理商,代理商响应的,须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产品制造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响应,产品制造商和其指定的代理商不得同时响应本项目。
2.1.6与响应供应商有响应产品代工制造关系的制造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的响应。
2.1.7合同及项目要求响应:
1)供应商应对询比文件中第四章商务规范书、第五章技术规范书进行点对点应答或提供偏离表,且满足实质性条款(标识★的条款)要求,没有点对点应答且无提供偏离表,将导致其响应无效。
2)应对第三章评审办法中产品品控能力、服务进度方案、物流服务方案、培训服务方案提供相应方案。没有提供相应方案,将导致其响应无效。
2.1.8响应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询比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询比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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